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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56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 日下午2 時2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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