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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5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翁慶源即新航企業社
被告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收費處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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