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5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翁慶源即新航企業社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 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收費處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