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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20號

確認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20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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