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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46號

原告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大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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