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46號
- 原告
-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告
- 大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錢師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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