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46號原 告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大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22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明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