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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66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新豪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即原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陳述(答辯),以利本件訴訟之審理,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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