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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09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被告
峻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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