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峻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陸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10月31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3,089 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為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張茹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