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峻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10月31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3,089 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為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