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33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協福不銹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協福不銹鋼有限公司(下稱協福公司)自民國92年5 月30日起,邀同被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3 筆,合計新臺幣(下同)430 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還款方式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繳款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原貸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貸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協福公司借款後,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拒不繳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2,126,962 元未清償。又丁○○及甲○係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亦著有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 份、融資貸款契約書2 份、約定書3 份、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催收查詢單各1 份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協福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丁○○及甲○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 款 金 額 │借款期間│ 積欠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 1,000,000  │92年5 月│ 159,244  │自94年12月30日起至│自95年1 月31日起至清│
│    │            │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95年5 月│          │%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30日止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 二 │ 2,000,000  │93年4 月│ 891,760  │自95年1 月15日起至│自95年2 月16日起至清│
│    │            │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96年4 月│          │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15日止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 三 │ 1,300,000  │94年6 月│1,075,958 │自95年1 月6 日起至│自95年2 月7 日起至清│
│    │            │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9.│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97年6 月│          │75%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6 日止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