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24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禾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鉅禾實業社」部分,應更正為「鉅禾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