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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楊富強李怡諄呂憲雄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鉅禾企業社法人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24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禾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鉅禾實業社」部分,應更正為「鉅禾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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