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74號原 告 國產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戴仲懋律師 郭念慈律師 被 告 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明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