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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5號

清償借款 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宏欽古振暉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895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美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美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 月
    26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而向原告借款2
    筆各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97
    年1 月26日止,利率各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46%計
    算(當時約定利率為年利率6 %),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
    而調整,並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另定如逾期
    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給
    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美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4 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至今積欠本金共1,816,27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利率則依當時基準利率3.82%
    加計2.46%即年利率6.28%計算)、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
    帳卡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
    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
    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債 權 本 金│       │        ├────────┬────────┤
│              │算  期  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列利率20%│
├───────┼───────┼────┼────────┼────────┤
│908,135元     │自民國95年4 月│6.28%  │自95年5 月27日起│自95年11月27日起│
│              │26日起至清償日│        │至95年11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止            │        │                │                │
├───────┼───────┼────┼────────┼────────┤
│908,136元     │自民國95年4 月│6.28%  │自95年5 月27日起│自95年11月27日起│
│              │26日起至清償日│        │至95年11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      │
│              │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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