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3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錏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393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為新臺幣1,347,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