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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49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陞耀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岡山鎮○○路56巷5 之1 號」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岡山鎮○○○路56巷5 之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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