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49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陞耀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岡山鎮○○路56巷5 之1 號」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岡山鎮○○○路56巷5 之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