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互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二人,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