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4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曉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44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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