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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44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曉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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