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40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積富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40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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