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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06號

確認租認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06號

上訴人
添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確

認租賃關係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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