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認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06號上 訴 人 添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確認租賃關係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