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興昌船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晨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晨酉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晨西企業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四,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晨酉企業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列合夥人丁○○、陳寧賢2 人為原告,惟因興昌船舶工程行雖為合夥組織,然對外有代表人丁○○,並以丁○○登記為合夥組織之負責人,而於審理中變更為以興昌船舶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丁○○,因認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先為敍明。 二、原告主張: ㈠興昌船舶工程行 (下稱興昌行)為 合夥組織,合夥人為丁○○、陳寧賢,丁○○為登記負責人,興昌行從事船舶維修、機械安裝、裝潢、塗裝及勞務等業務,被告甲○○自92 年2月間起與興昌行合作,約定甲○○自長榮、信榮二家公司取得之訂單交與興昌行承作,所需人力物力及成本費用由原告先行墊支,於領取工程款後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及原告代墊之利息後,由興昌行與甲○○平分;惟自93年初起甲○○將請領之工程款未依約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而存入其擔任負責人之晨酉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晨酉公司)華 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因甲○○表示以公司名義較易取得訂單,原告乃同意變更以甲○○開設之晨酉公司名義對外承攬長滎、信榮公司維修船舶工程,其餘約定仍與之前相同,甲○○並同意由原告持有上開晨酉公司之存摺原本,及設定語音轉入興昌行會計陳沛錡帳戶之密碼由原告操作,同時交付8 紙蓋妥印鑑章之空白取款憑條;惟甲○○違反約定,自93年4 月2 日至94年7 月11日止指示長榮公司將工程款匯入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 號晨酉公司帳戶、指示信榮公司匯入合庫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計自93年5 月至94年7 月長榮公司共匯入 9,348,794 元、94年4 月被告向信榮請領2,122,550 元。94年8 月4 日兩造會算結果,被向同意給付4,895,907 元,並先給付500,00 0元現金予原告,甲○○另簽發到期日94年8 月12日面額4, 395,907元之本票1 紙,並以晨酉公司負責人名義切結「本人和興昌工程行之工程款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之前處理新台幣0000000 元」。 ㈡兩造共合作85( 或應為83艘)艘 船,其中69艘船原告代墊款共7,077,840 元、另清凰號等14艘船原告代墊款為3,632,426 元,扣除原告自匯入晨酉公司華南北高雄分行帳戶中領取之6,187,604 元、被告於94年8 月4 日支付現金500,000 元及另以支票存入款735,900 元後,被告應再給付原告3,286,762 元 (計算式:10,710,266-6,187,604-500,000-735,900= 3,286,762 元)(97 年1月14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卷3)。 ㈢原告先位依兩造間無名契約約定請求返還代墊款及本票之法律關係為客觀合併之請求;備位依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已支付之費用 (97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86,7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被告甲○○於92年初係以個人名義居間外國船舶之維修工作予丁○○、陳沛錡承作,因甲○○於92年6 月間成立晨酉公司,並與長榮海運、信榮等公司簽訂承攬船舶之維修工程,被告將上開簽約之船舶維修工程大部均交予丁○○、陳沛錡施作,並約定原告得受領之工程款均匯入晨酉公司設立之華銀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且由原告自行領取或以語音轉帳方式領取,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海陸運輸公司 (其後更名為台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6,187,604元(97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整理不爭執事項), 並已經原告領取完畢 (被訴代於95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陳述,卷1 第229 頁); 且自92年8 月25日起至94年7 月27日止以被告名義承攬船舶之修繕工程,被告均交由原告修繕 (97年1 月18日言言詞辯論筆錄整理不爭執事項); 惟兩造間並無合夥關係,於每艘船舶現場施工時,被告告知需多少工人並派監工於現場確認點工人數,被告固定每一工人給付原告工資,再依工人數及實際支出材料費用請款,原告賺取者為工資 (95年7 月26日民事答辯續狀, 卷1 第286 頁), 以工人全部每日1,500 元之方式計價,多餘部分為被告之利潤,而材料則由甲○○至現場核算約略數,結算則以直接匯款入上開帳戶而由原告自行扣除之方式為之,兩造之工程款均在3 個內結清 (97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 ㈡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94年8 月4 日交付現金50萬元,並簽發本票及書立切結書各1 紙交付原告,約定於94年8 月12日給付票款4,395,907 元,惟事後被告以受脅迫為由拒絕付款,並於94 年8月24日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 ㈡原告自92年6 月起曾由被告承攬船舶工程後,承作被告承攬之部分工程,當時約定原告得受領之工程款,係匯入被告設於華銀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帳戶內,由原告自行領取或以語音轉帳方式領取;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起迄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實業名義,匯入由原告保管上開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帳戶之金額共6,187,604 元,並由原告領取完畢。 ㈣以被告名義承攬自92年8 月25日之長聖輪,迄94年7 月27日之長良輪,期間承攬之船舶修繕工程,均實際交由原告修繕。 ㈤被告匯款與丙○○之單據(本院卷㈠第292-1 頁、第293 頁)、工作報價單、被告出具之統一發票、房屋租賃契約、彰銀存款憑條(本院卷㈠第107 頁至第122 頁)、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95年6 月2 日長海運工95字第4275號函及附件(本院卷㈠第237 頁至第242 頁)、長聖輪材料及開銷對帳單上「力管費42,000元、吃飯開支56,000元」為被告甲○○所書(本院卷㈠第168 頁)、96年4 月12日長海運工96字第 4121號函附之船舶單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5年12月26日財高國稅左營所字第0950014800 號 函所附被告93年及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所列薪資之資料。㈥被告晨酉企業有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所列薪資中,原告所屬員工陳春元、陳林月英、蔡碧宏、丙○○、許秀珠、陳本原、郭春在、黃惠鈴、林盟智、洪小明、乙○○、洪秋涼、吳浪江、許顏秀英、王藝穎、林金龍、朱郭敏、許義雄,經被告申報工資支出2,587,300 元。 爭執事項: ㈠兩造間自92年8 月25日起迄94年7 月28日止,約定由原告施作船舶修繕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是否可認為原告因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相關工程款及費用,應由被告返還?㈡原告先位依兩造間無名契約約定請求返還代墊款及本票之法律關係,擇一而為請求被告給付3,286,762 元,及自95年2 月23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被告得否以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為抵銷抗辯,而拒絕給付工程款? ㈢原告備位依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利息有無理由?被告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五、兩造間自92年8 月25日起迄94年7 月28日止,約定由原告施作船舶修繕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是否可認為原告因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相關工程款及費用,應由被告返還?㈠原告主張其為從事船舶維修、機械安裝、裝潢、塗裝及勞務等業務之合夥組織,與甲○○自92年2 月間起合作,約定甲○○自長榮、信榮二家公司取得之訂單交與興昌行承作,其後甲○○於92年6 月間成立晨酉公司,並與長榮海運、信榮等公司簽訂承攬船舶之維修工程,因甲○○表示以公司名義較易取得訂單,原告乃同意變更以甲○○開設之晨酉公司名義對外承攬長滎、信榮公司維修船舶工程,晨酉公司之後承攬船舶維修工程繼續交予興昌行施作,並約定原告得受領之工程款均匯入晨酉公司設立之華銀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由原告自行領取或以語音轉帳方式領取,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實業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6,187,604 元原告並已領取完畢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雖原告本係與甲○○個人合作,然自92年6 月間起甲○○既已成立晨酉公司,並由晨酉公司名義繼續對外承攬船舶維修工作後,再交由原告施作,且約定原告自晨酉公司帳戶領取相關款項,並經原告同意,應認為已有契約變更之效力,則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原告之合作對象已由甲○○變更為晨酉公司,是自92年6 月晨酉公司成立後關於上開合作關係所生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即應認為其對象為晨酉公司,而非甲○○個人,是原告本件因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相關工程款及費用,僅得請求晨酉公司給付,而不得再對甲○○個人為請求,先予敍明。 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再者,契約之當事人間就達成意思合致之範圍有爭議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應由主張有利於 己事實之一造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之方式,係由晨酉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船舶維修工程,再交由原告負責實際施作,原告支付之相關費用得自行由晨酉公司帳戶內提領,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實業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6,187,604 元,並已經原告提領完畢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晨酉公司活期存款存摺、取款憑條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參以晨酉公司於93年度以原告所屬員工陳春元等人合計申報該公司工資支出2,587,300 元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甲○○又自陳確會向原告報支雜項如力管費用、吃飯開支等款項(96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卷2 第314 頁)及 所需材料費用由原告支出,復參以證人即原告公司領班林益慶亦結稱「知道 (指知否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分款方式), 在92年時我有聽他們有說,扣除工資及材料費用外,剩下的利潤均分... 」 (同上期日筆錄)等 情;足認兩造合作關係並非單純約定原告僅得支領工資及必要材料等費用轉承包之承攬關係可以涵攝在內,否則晨酉公司何能逕以原告所屬員工之薪資申報為工資支出報稅項目,且原告又可自行由晨酉公司帳戶提領相關款項之理,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又因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關係僅限於以晨酉公司名義向長榮、信榮公司承攬之船舶維修為範圍,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應認並非合夥關係;而依原告與晨酉公司上開合作之方式及內容範圍以觀,亦與民法僱傭或委任規定不完全相符,應認原告主張其與晨酉公司間合作關係為無名契約關係較合於訂約時當事人之真意。而兩造合作之模式向為原告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得自行由晨酉公司帳戶內提領,業據原告提出晨酉公司帳戶之轉帳存摺紀錄為憑,而被告自93年1 月30日至94年7 月11日止,以長榮海運、信榮實業公司名義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共6,18 7,604元並經原告提領完畢等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兩造合作約定及方式,原告如因修繕上開船舶而墊付相關工程款及費用,自得依約定請求晨酉公司返還。 六、原告先位依兩造間無名契約約定請求返還代墊款及本票之法律關係,擇一而為請求被告給付3,286,762 元,及自95年2 月23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被告得否以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為抵銷抗辯,而拒絕給付工程款? ㈠原告主張與晨酉公司合作期間共施作如附表所示85船次之船舶修繕工程,並墊付如附表所示款項等事實,業據提出工人薪資領冊 (卷二第7 頁以下)、 開銷明細總表、估價單、送貨單、收據、請款單、現金支出傳票 (卷二第242 頁以下) 等書面資料及單據為證;且甲○○亦自陳「... 但是修繕船舶,確實有使用材料,約在5 千到3 萬元之間,我是向長榮或信榮申請雜項支出的時候抓個大概的數額,因為這些費用不高,且原告沒有給我單據明細,我報的雜項支出有給原告,這在我帳戶裡面有雜項支出的明細,可以看出是要給原告的,如果是在碼頭上的話,就如卷一第174 頁所示的這些材料大概都會使用,但是實際上有無支出該項金額,原告並沒有提出單據給我。」「原告支出 (指所列的材料費用由何人支出)」 (96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而其中薪資部分,原告所提工人薪資領冊均記載船舶名稱及施工日期且由領款人在其上簽名或蓋章,被告亦未爭執上開領冊形式真正、至於其餘開銷明細總表等單據,雖有部分為原告單方製作,然其餘多有由各領款單位蓋章領具之印文於其上,亦有上開單據可佐;且上開原告所提領冊及單據等書面資料經送鑑定結果,亦經鑑定單位即振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經查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及帳載,其代墊之總工程款為10,710,266元,其中代墊工資共計8,211,05 0元均有興昌船舶工程行之印領清冊,金額相符。餘2,499, 216元為代墊材料款等,均取具憑證,且按每一輪次記錄領用之材料、品名、金額。廢棄物之處理,亦按輪次由現場監工記錄清除數量及清理清況。其記錄詳實可信,但因與被告並無書面契約,故無法查核。晨酉企業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應付工程明細表,亦無書面契約及相關資料可以查核。」「經查原告與被告間之交易,係從92年8 月起止於94年8 月 (見晨酉企業有限公司編製之應付工程款)共 計二年之久,且其承包之工程共計85輪次,其交易量可說頻繁且巨。尤其被告公司對原告工程行每輪次工作內容十分清楚,並據以申請工程收入 (詳見晨酉企業公司請款單之中文翻譯)。 故原告與被告間之交易,雖無書面契約可查核,惟兩者必有口頭承諾,且雙方都信守之處理模式在進行,否則無法維持二年之久且有85輪次之交易;只是雙方之間,現在無法維持誠信原則之情況產生。」等記載有查核報告為憑,顯見依查核報告之意見亦認定原告提出上開領冊及單據等書面資料可認為真實;是晨酉公司抗辯原告所提上開薪資領冊及單據等內容記載有不實之詞,已難認為有理由。㈡況本院向長榮公司函查結果,長榮公司來函關於系爭85船次其中部分船舶修繕之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均為晨酉公司提出向長榮公司之請款憑據等事實,亦有長榮公司96年4 月12日長海運工96字第41 21 號函可參 (卷三第4 頁), 是晨酉公司如認為原告上開請求之材料費用及工資項目金額及提出之書面資料或內容記載確有不實,自應提出合作期間全部85船次之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交予鑑定單位振興聯合會計事務所作為查核時之核對參考憑據或提出供本院審酌,惟晨酉公司選擇僅提出部分請款單作為原告上開書面資料記載不實之抗辯,所為亦與常情有違,益證鑑定單位查核報告雖於原告所提單據未能依契約約定予以核對之情況下,仍認定原告所提薪資領冊及單據等資料均詳實可信之判斷較為符合真實;況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期間長達2 年共85船次船舶修繕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即便有相當經營規模之長榮公司經本院函查結果,亦僅能提出其中部分約30船次左右之修繕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有長榮公司上開函文及97年3 月12日長海保船97字第Z0001 號函 (卷四第259 頁以下)可 參,且上開約30船次修繕款,長榮公司共即給付高達11,344,747元款項予被告 (同上函文附表), 尚未包括修繕中屬於長榮集團外國公司船舶而長榮公司無法查核及取得單據部分 (長榮公司上開96年4 月12日函文敍明)在 內;則於晨酉公司拒不提出其保有之全部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以供查核之情形,縱原告所提上開書面資料有部分與長榮公司來函所載完工內容或請款金額不符,亦難認為係不實記載,況原告提出之單據中雖有部分確實請求金額高於長榮公司核定給付者、惟亦有請求金額低於長榮公司核定給付者,亦難僅以部分記載不符即認為原告請求之代墊款金額不實;本件原告請求代墊款所提出之薪資領冊及單據應可認為均屬真實。 ㈢再者,上開鑑定單位振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結果以「本件相關爭議之輪次工程收入依不同主體可區分成三部分⑴信榮公司 (現為台灣海陸運輸公司), 為三輪次其工程收入為2,683,85 0元,有該公司回函為證。⑵自長榮公司之工程收入:依據長榮海運公司提供興昌船舶工程行之匯款明細資料共54頁 (計145 張請款發票), 經統計此部分之工程收入為11,344,7 47 元已匯入晨酉公司國泰世華民權分行帳戶。⑶自長榮公司轉投資義大利公司之工程收入:依據長榮海運提供興昌船舶工程行之請款單資料經統計此部分之工程收入為1,796,485 元,倘晨西公司自長榮公司施作之工程,均交由原告負責施作並無爭議,則由晨酉公司自信榮、長榮公司領得之工程款推算85輪次之總工程收入款為2,683,850+11,344,747+1,796 ,485 元=15,825,082 元;而查財政部為解決國稅局與企業間有關成本或費用有爭議時,每年均頒布營利事業各業同業利潤標準以作核定計算之依據,而被告晨酉公司行業別理貨清倉,其同業標準毛利率為32% ,即成本率為 68% ,而財政部依學者專家,稅務資深查帳人員,以各業別同業公會調查之意見,而每年頒布之各業同業利潤標準,很符合本案情況之適用,故認本件85輪次合理之工程成本為10,761,055元(總收入15,825,082×成本率68%=10,761,055) 」等情,亦有上開振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6年12月17日查核報告可參,且上開計算之成本與原告提出之相關資料計算金額大致相符,況其中有部分長榮公司外國集團所屬船舶長榮公司並未能查核及提出單據亦如上述,足認果相關包括長榮公司外國集團所屬船舶修繕之單據均能提出時,相關成本費用當不僅止於上列數額,而原告與晨酉公司合作期間長達2 年餘,所修繕船舶之請款單及完工驗收單均為被告持有而不全部提出以供查核,以至鑑定單位亦無法一一比對全部船舶施作細項內容及原告請求金額是否確實,是此部分應認原告舉證責任已盡,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薪資領冊及單據應認為大致與真實相符,況原告主張代墊之總金額10,710,266元與鑑定查核之數額差異不大,益證鑑定單位所為鑑定計算之成本與事實相符。 ㈣晨酉公司雖抗辯有部分施作之船舶如立銘輪、立煌輪、立冠輪、立和輪、立協輪等原告均未完工,長榮公司就原告主張施作部分未付款,係其另委由訴外人丙○○施作後長榮公司始給付款項,原告自不得請求該部分工程款等語;惟查上開部分舶舶未完工之事實,原告並未爭執,然原告所請求之款項均為其已施作範圍所代墊之費用,又上開船舶修繕日期確有部分均在兩造合作期間內,而兩造合作期間甚長,合作方式又確如原告主張係由原告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後再向被告請領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代墊費用自屬合理,而長榮公司給付款項之日期,多有與施作日期相距甚久者,有長榮公司上開函文所示完工驗收單及請款單、發票等為證,亦難以長榮公司未在兩造合作期間付款,即認為原告未完工部分不能請領代墊費用;況長榮公司97年3 月12日函文附件之INV_DATE係指發票日期、DUE_DATE及PAID_DATE 則係指付款日期,均非施工日期,晨酉公司以提出之發票日期非在原告附表修繕日期,而抗辯非原告修繕之詞並無足採;是晨酉公司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且丙○○是否接續施作未完工之工程即與原告得否請求代墊款項無關,自無再予傳訊之必要,併為敍明。 ㈤晨酉公司另以原告施作之船舶如立銘輪、立煌輪、立和輪、立協輪等均有瑕疵,亦得為抵銷抗辯等語,惟僅提出照片為證,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為證明,尚難僅以照片所示即認原告就上開舶舶之修繕施作有何瑕疵存在,晨酉公司此部分抗辯亦無理由。 ㈥惟參諸上開鑑定查核報告既認原告與晨酉合作期間之成本合計總額為10,761,055元,是由晨酉公司支付之相關費用亦應自上開成本總額中扣除之,剩餘部分方屬原告代墊之成本總額較為公平,而晨酉公司確於上開期間內向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廢油處理及力管費用共499,000 元之事實,有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97年2 月20日船修字第0970000627號函可參 (卷四第161 頁), 即應自上開成本數額中扣除之較為合理;是原告代墊費用應以10,262,055元(10,761,055 -499,000=10,262,055)為有理由,再扣除晨酉公司已陸續給付之7,423,504 元 (6,187,604+500,000+735,900=7,423,504)後,原告得請求之代墊費用在2,838,551 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㈦原告先位基於本票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而為判決部分,因其依無名契約約定而為請求部分已一部有理由既如上述,自毋庸再就本票之法律關係再為論述。 七、原告備位依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利息有無理由?被告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原告先位依兩造無名契約之約定而為請求既已部分金額獲勝訴判決,備位依承攬契約而為請求部分縱有理由,其金額亦僅得與先位數額相同,是亦無再為論述之必要,則此部分晨酉公司抗辯有無理由亦無再為說明之必要,併為敍明。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兩造無名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晨酉公司給付在2,838,5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95年2 月23日 (於95年2 月22日送達)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及對被告甲○○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贅述。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淑華 附表 ┌─────┬───────┬───┬───────┬────────┐ │編號 │ 施工日期 │ 船名 │代墊款 (原告主│信榮、長榮公司來│ │ │ │ │張,含工資材料)│函給付晨酉之款項│ ├─────┼───────┼───┼───────┼────────┤ │1 │92.8.25-09.03 │長聖輪│ 527,350 │ │ ├─────┼───────┼───┼───────┼────────┤ │2 │92.8.29 │長帝輪│ 8,000 │ │ ├─────┼───────┼───┼───────┼────────┤ │3 │92.11.17-19 │清凰輪│ 169,000 │信榮給付272,700 │ ├─────┼───────┼───┼───────┼────────┤ │4 │92.11.18-26 │新熱內│ 1,361,162 │ │ │ │ │亞輪 │ │ │ ├─────┼───────┼───┼───────┼────────┤ │5 │92.12.03 │意瑞輪│ 9,600 │ │ ├─────┼───────┼───┼───────┼────────┤ │6 │92.12.03 │意賀輪│ 33,200 │ │ ├─────┼───────┼───┼───────┼────────┤ │7 │92.12.22 │長資輪│ 16,350 │ │ ├─────┼───────┼───┼───────┼────────┤ │8 │93.1.12 │長賜輪│ 22,850 │長榮付34,000 │ ├─────┼───────┼───┼───────┼────────┤ │9 │93.02.01 │長悅輪│ 12,750 │ │ ├─────┼───────┼───┼───────┼────────┤ │10 │93.02.11 │長賢輪│ 25,700 │ │ ├─────┼───────┼───┼───────┼────────┤ │11 │93.03.24 │長悅輪│ 13,460 │ │ ├─────┼───────┼───┼───────┼────────┤ │12 │93.03.17-27 │長星輪│ 180,780 │ │ ├─────┼───────┼───┼───────┼────────┤ │13 │93.03.26 │長展輪│ 49,680 │ │ ├─────┼───────┼───┼───────┼────────┤ │14 │93.03.29-04.07│長團輪│ 532,014 │長榮付550,775 元│ ├─────┼───────┼───┼───────┼────────┤ │15 │93.4.08-14 │長巨輪│ 540,600 │長榮付合計 │ │ │ │ │ │760,422元 │ ├─────┼───────┼───┼───────┼────────┤ │16 │93.4.11 │長宜輪│ 15,200 │ │ ├─────┼───────┼───┼───────┼────────┤ │17 │93.04.16-22 │長馳輪│ 165,530 │長榮付258,000 │ ├─────┼───────┼───┼───────┼────────┤ │18 │93.05.04-12 │長致輪│ 403,000 │長榮付702,950 元│ ├─────┼───────┼───┼───────┼────────┤ │19 │93.05.13-23 │長賜輪│ 378,700 │長榮付582,000 │ ├─────┼───────┼───┼───────┼────────┤ │20 │93.05.19-22 │長唯輪│ 45,400 │長榮付82,900元 │ ├─────┼───────┼───┼───────┼────────┤ │21 │93.06.11-16 │榮欽輪│ 85,800 │長榮共付166,000 │ ├─────┼───────┼───┼───────┼────────┤ │22 │93.6.11 │意衛輪│ 28,900 │ │ ├─────┼───────┼───┼───────┼────────┤ │23 │93.06.17 │長豪輪│ 6,510 │ │ ├─────┼───────┼───┼───────┼────────┤ │24 │93.06.23-07.05│意勇輪│ 341,200 │長榮共付218,340 │ ├─────┼───────┼───┼───────┼────────┤ │25 │93.06.24 │長美輪│ 30,210 │長榮付44,000 │ ├─────┼───────┼───┼───────┼────────┤ │26 │93.07.17 │意平輪│ 8,500 │ │ ├─────┼───────┼───┼───────┼────────┤ │27 │93.07.08-13 │長宜輪│ 124,600 │長榮付186,000 │ ├─────┼───────┼───┼───────┼────────┤ │28 │93.07.25 │長美輪│ 15,250 │ │ ├─────┼───────┼───┼───────┼────────┤ │29 │93.7.31 │長帝輪│ 59,580 │長榮付7,400 │ ├─────┼───────┼───┼───────┼────────┤ │30 │93.8.20 │意衛輪│ 20,600 │ │ ├─────┼───────┼───┼───────┼────────┤ │31 │93.08.25 │長勇輪│ 8,020 │長榮付18,900 │ ├─────┼───────┼───┼───────┼────────┤ │32 │93.08.30 │長良輪│ 59,260 │長榮付158,500 │ ├─────┼───────┼───┼───────┼────────┤ │33 │93.09.08-09 │清凰輪│ 38,640 │信榮付288,600 │ ├─────┼───────┼───┼───────┼────────┤ │34 │93.09.23 │長美輪│ 17,100 │長榮付17,600 │ ├─────┼───────┼───┼───────┼────────┤ │35 │93.09.26-27 │長勇輪│ 44,050 │長榮付70,000 │ ├─────┼───────┼───┼───────┼────────┤ │36 │93.10.01 │長盟輪│ 15,000 │長榮付24,000 │ ├─────┼───────┼───┼───────┼────────┤ │37 │93.10.13 │意瑞輪│ 25,720 │ │ ├─────┼───────┼───┼───────┼────────┤ │38 │93.10.20 │長良輪│ 51,750 │ │ ├─────┼───────┼───┼───────┼────────┤ │39 │93.10.28 │立冠輪│ 82,000 │長榮付160,000 │ ├─────┼───────┼───┼───────┼────────┤ │40 │93.11.04-05 │長帝輪│ 45,100 │長榮付31,680 │ ├─────┼───────┼───┼───────┼────────┤ │41 │93.11.14-22 │長得輪│ 180,600 │長榮付332,420 │ ├─────┼───────┼───┼───────┼────────┤ │42 │93.11.15 │長威輪│ 46,400 │長榮付80,000 │ ├─────┼───────┼───┼───────┼────────┤ │43 │93.11.19 │長勇輪│ 54,800 │長榮付95,000 │ ├─────┼───────┼───┼───────┼────────┤ │44 │93.12.08 │長良輪│ 62,900 │長榮付40,000 │ ├─────┼───────┼───┼───────┼────────┤ │45 │92.12.11-15 │長穎輪│ 65,800 │ │ ├─────┼───────┼───┼───────┼────────┤ │46 │94.01.12 │長良輪│同編號44 │ │ ├─────┼───────┼───┼───────┼────────┤ │47 │94.01.13 │意瑞輪│ 29,800 │ │ ├─────┼───────┼───┼───────┼────────┤ │48 │94.01.16-27 │長美輪│ 446,200 │長榮付751,900 │ ├─────┼───────┼───┼───────┼────────┤ │49 │94.02.03 │長帝輪│ 16,250 │長榮付26,800 │ ├─────┼───────┼───┼───────┼────────┤ │50 │94.02.15-17 │立煌輪│ 113,900 │長榮付120,000 │ ├─────┼───────┼───┼───────┼────────┤ │51 │94.02.16-27 │長豪輪│ 557,000 │長榮付326,200 │ ├─────┼───────┼───┼───────┼────────┤ │52 │94.03.04-08 │伯納輪│ 514,600 │信榮付2,122,550 │ ├─────┼───────┼───┼───────┼────────┤ │53 │94.03.28-04.05│立美輪│ 68,200 │長榮共付384,100 │ ├─────┼───────┼───┼───────┼────────┤ │54 │94.03.29 │長實輪│ 40,100 │長榮付55,000 │ ├─────┼───────┼───┼───────┼────────┤ │55 │94.04.07 │長晶輪│ 3,000 │長榮付5,500 │ ├─────┼───────┼───┼───────┼────────┤ │56 │94.04.12 │長讚輪│ 3,000 │長榮付5,500 │ ├─────┼───────┼───┼───────┼────────┤ │57 │94.4.19 │長譽輪│ 3,000 │長榮付5,500 │ ├─────┼───────┼───┼───────┼────────┤ │58 │94.4.21-29 │意秀輪│ 407,100 │ │ ├─────┼───────┼───┼───────┼────────┤ │59 │94.04.26 │長皇輪│ 3,000 │長榮付5,500 │ ├─────┼───────┼───┼───────┼────────┤ │60 │94.04.26 │長榮輪│ 18,100 │ │ ├─────┼───────┼───┼───────┼────────┤ │61 │94.04.28 │長帝輪│ 47,210 │長榮付36,000 │ ├─────┼───────┼───┼───────┼────────┤ │62 │94.05.01 │長威輪│ 27,220 │長榮付18,000 │ ├─────┼───────┼───┼───────┼────────┤ │63 │94.05.03 │長義輪│ 32,780 │長榮付24,000 │ ├─────┼───────┼───┼───────┼────────┤ │64 │94.05.09 │長果輪│ 3,000 │長榮付5,800 │ ├─────┼───────┼───┼───────┼────────┤ │65 │94.05.12-06.09│立銘輪│ 53,000 │ │ ├─────┼───────┼───┼───────┼────────┤ │66 │94.05.14 │立煌輪│ 97,800 │ │ ├─────┼───────┼───┼───────┼────────┤ │67 │94.05.17 │長勳輪│ 16,020 │長榮付25,000 │ ├─────┼───────┼───┼───────┼────────┤ │68 │94.05.17、 │立冠輪│ 60,350 │長榮付64,860 │ │ │07.10、07.30 │ │ │ │ ├─────┼───────┼───┼───────┼────────┤ │69 │94.05.08 │立和輪│ 36,700 │長榮部分施作日部│ │ │ │ │ │分為94年9 月20日│ │ │ │ │ │,似與本件無關長│ │ │ │ │ │榮付224,720 元 │ ├─────┼───────┼───┼───────┼────────┤ │70 │94.05.25 │長達輪│ 3,000 │長榮付5,800 │ ├─────┼───────┼───┼───────┼────────┤ │71 │94.5.26 │長良輪│ 10,380 │ │ ├─────┼───────┼───┼───────┼────────┤ │72 │94.5.28-06.06 │長晶輪│ 292,200 │長榮付475,000 │ ├─────┼───────┼───┼───────┼────────┤ │73 │94.06.06-14 │長讚輪│ 287,300 │長榮付475,000 │ ├─────┼───────┼───┼───────┼────────┤ │74 │94.06.16-17 │長美輪│ 64,750 │長榮付21,300 │ ├─────┼───────┼───┼───────┼────────┤ │75 │94.05.22、 │立協輪│ 203,000 │長榮施工日部分在│ │ │06.15、07.16 │ │ │94 年10 月29日似│ │ │ │ │ │與本件無關, 付 │ │ │ │ │ │201,400 │ ├─────┼───────┼───┼───────┼────────┤ │76 │94.06.22-24 │長周輪│ 86,000 │ │ ├─────┼───────┼───┼───────┼────────┤ │77 │94.06.24-30 │長佑輪│ 299,200 │長榮付374,000 │ ├─────┼───────┼───┼───────┼────────┤ │78 │94.7.02-08 │長菱輪│ 173,100 │長榮付280,000 │ ├─────┼───────┼───┼───────┼────────┤ │79 │94.07.06 │長致輪│ 22,700 │長榮付53,060 │ ├─────┼───────┼───┼───────┼────────┤ │80 │94.07.07 │長展輪│ 41,990 │長榮付80,000 │ ├─────┼───────┼───┼───────┼────────┤ │81 │94.07.08 │立慎輪│ 9,200 │長榮付30,000 │ ├─────┼───────┼───┼───────┼────────┤ │82 │94.07.13 │長菱輪│同編號78 │ │ ├─────┼───────┼───┼───────┼────────┤ │83 │94.07.21 │長帝輪│ 35,600 │長榮付59,000 │ ├─────┼───────┼───┼───────┼────────┤ │84 │94.07.07-24 │長獻輪│ 243,000 │長榮付546,000(另│ │ │ │ │ │於94年10月21日付│ │ │ │ │ │59,325) │ ├─────┼───────┼───┼───────┼────────┤ │85 │94.07.27-08.03│長良輪│ 312,900 │長榮付623,000 │ ├─────┼───────┼───┼───────┼────────┤ │ │合計 │ │ 10,710,266 │ │ ├─────┴───────┴───┴───────┴────────┤ │信榮改名台灣海陸運輸公司96年11月19日函文 (卷4 第35頁)、 長榮公司95年│ │6月2日函文 (卷1 第237 頁)及96 年4 月12日函文 (卷3 第4 頁), 長榮稱其│ │中部分為其集團外國船舶無法取得單據、長榮公司97年3 月12日來函 (卷4 第│ │259 頁以下,請長榮公司將其交予鑑定人之發票,核對船舶名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