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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訴人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特別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684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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