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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6號
  • 被上訴人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4號上 訴 人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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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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