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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玉心王奕勛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告
仙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上字第1235號及95年度上字第386 號營業稅事件(原審案號分別為94年度訴字第1044號、94年度訴字第614 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等民事案件(上開案號嗣改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08 號裁定、97年度判字第1162號)已分別於97 年1月18日、98年1 月初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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