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魏式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雯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雯正公司部分,其營業所所在地雖在屏東縣屏東市清進巷164 之22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院卷第33頁),惟兩造就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業以契約約定合意由本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合約書足憑(本院卷第38頁),則依上開規定,兩造均為法人,自應依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定管轄法院,被告雯正公司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被告甲○○部分,其住所地固亦在屏東縣屏東市清進巷164 之22號,乃有其戶籍謄本可按(本院卷第32頁),然兩造就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已以契約約定合意以本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連帶保證書足參(本院卷第77頁),而本件借貸之主債務人為被告雯正公司,既與原告合意就借貸關係涉訟由本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與連帶保證人亦合意就連帶保證債務同由本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則若有涉訟情事,訴訟資料得予並用,乃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對兩造皆屬有利,況被告甲○○原住於高雄市○○區○○路76之1 號,於94年4 月29 日始遷入現址,有其上開戶籍謄本記載明確,故原告與其合意由本院管轄並無顯失公平之處,自無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所定被告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適用。準此,原告向本院起訴,自無不合,被告聲請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尚不足採。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雯正公司於民國93年9 月23日邀同丙○○(其對支付命令未提出異議)、被告甲○○,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利息按年息5%固定計算。清償方式共分35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4年12月27日起即未按期攤還,依兩造之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等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撥申請書為證(本院卷第5 、68至85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455,028 元,及自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