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1號上 訴 人 徐佩如即達益企業社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被上訴 人 甲○○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881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