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95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大騰公司」
)於民國94年9 月間,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
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2,450 元、172,478
元、1,010,442 元及433,046 元,雙方約定第1 、2 筆借款
依週年利率7.125 %按月計算利息,第3 、4 筆借款,依週
年利率4.75%按月計算利息,倘被告大騰公司逾期償還本息
時,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除應清償借款及利息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大騰公司自95年2 月間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屢
經催告皆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經核算後,被告大騰公司合計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
1,330,2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
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綜合額度授信契約書影本1 份、動撥申請書影本4 份及利率
表、授信明細資料各1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結
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
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
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
可資參酌。本件被告大縢公司尚積欠原告1,330,236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自應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丙○○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1,330,2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新│利率暨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 │
│ │臺幣) │ │
├──┼──────┼────────────────┤
│1 │ 322,262元│自民國95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暨自│
│ │ │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
│ │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違約金。 │
├──┼──────┼────────────────┤
│2 │ 433,046元│自民國95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暨自│
│ │ │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
│ │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違約金。 │
├──┼──────┼────────────────┤
│3 │ 402,450元│自民國95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7.125 %計算之利息,暨│
│ │ │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
│ │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之違約金。 │
├──┼──────┼────────────────┤
│4 │ 172,478元│自民國95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7.125 %計算之利息,暨│
│ │ │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
│ │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