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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嘉惠郭瓊徽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原告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興竹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複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被告
華根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被告
昇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長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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