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 原告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興竹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阿根律師
- 被告
- 華根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論律師
- 被告
- 昇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長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