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敏澤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 民國93年12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6條第6 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得由有利害關係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核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47年7月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於高雄 縣大寮鄉○○○路11巷12之1 號)為「山億行」之負責人,而山億行於93年8 月4 日起至93年11月25日止,分次向聲請人訂購合計新台幣(下同)2,082,456 元之化學藥品,惟被繼承人甲○○未依約給付貨款,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94年度促字第2280號支付命令確定。又被繼承人於93年12月25日死亡,其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保險理賠金1 筆未領取,而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易多美已拋棄其繼承權(本院94年度繼字第320 號),且其亦未於1 個月內召開親屬會議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前開貨款債權無從對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執行。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請求鈞院選任林敏澤律師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280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確定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聲明異議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知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各1 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被繼承人甲○○名下有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100,000元、無9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附卷可稽,又被繼承人甲○○確已於93年12月25日死亡,其未婚並無子女,其母易多美已拋棄繼承、其父易長堂、兄弟易春成已死亡、其兄弟邱春煌(原名易春煌)、鄭春輝(原名易春輝)已被收養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繼字第320 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前開說明,聲請人既為有利害關係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四、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易多美已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已無義務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再為管理;而參以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並非無技術性之事務理,仍須有一定學識、經驗之人始足任之。又拋棄繼承既屬民法賦予繼承人之權利,本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其與被繼承人之遺產已無關聯,如再選任其為遺產理人,命其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顯失拋棄繼承之實益,亦與拋棄繼承之立法意旨有違。而林敏澤律師係高雄律師公會登記之執業律師,本院認具律師身分之人,不但具有法律規定之相關專業知識,其行止亦受有律師法之規範,是由其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應稱妥適,復據本院依職權徵詢林敏澤律師之意願,其亦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電話紀錄1 份附卷足參。從而,本院為利於管理及處理甲○○後續之遺產及債務問題,爰依法選任林敏澤律師為甲○○之遺產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