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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蘇雅慧

  • 當事人
    乙○○和鈿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富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乙○○ 甲○○ 被   告 和鈿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富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94年度補字第10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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