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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複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就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供擔保假執行之宣告,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則原告係就何部分供擔保不明,為免影響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就確定前開聲明部分,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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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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