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複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就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供擔保假執行之宣告,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則原告係就何部分供擔保不明,為免影響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就確定前開聲明部分,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洪婉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