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複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就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供擔保假執行之宣告,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則原告係就何部分供擔保不明,為免影響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就確定前開聲明部分,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