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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臺灣省合作金庫,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迪傑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己○○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丞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張三號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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