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阮吉芳即三圓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本人應親自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