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三立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零陸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柒
仟伍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