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9 日本院
95年度重訴字第36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2月16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6年3 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式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