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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魏式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安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9 日本院

95年度重訴字第36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2月16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6年3 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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