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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柯盛益

  • 當事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反訴原告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與原告被告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提起起反訴,依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6,002 元 ,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5,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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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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