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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原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被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己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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