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被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己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