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 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勝嘉 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啟志 律師
- 被告
-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己權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