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楊啟志 律師 被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