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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柯盛益

  • 當事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楊啟志 律師 被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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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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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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