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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乙○○、丙○○、丁○○、戊○○、甲○○

  • 原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股東權利存在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   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 被   告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股東權利存在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王正嘉律師師之酬金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所明定。又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㈠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 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8 日裁定選任王正嘉律師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經本院於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97年9 月19日宣判。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756,000元,本院審酌本件案情之繁簡等情,本院酌定本件王正嘉律師之酬金為50,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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