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