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號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