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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鄭凱文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號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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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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