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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告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統一編號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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