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00號
- 聲請人
- 誼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額新台幣肆萬貳仟元,第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