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27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5 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2 │鑫勝豐商行曾│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112,000元 │95年3月15日 │0000000 │ ││ │榮璋 │行三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