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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黃悅璇

  • 原告
    乙○○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27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5 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慕瑩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2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2 │鑫勝豐商行曾│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112,000元 │95年3月15日 │0000000 │ │ │ │榮璋 │行三民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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