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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50號

聲請人
台灣氯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劭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88號公示催告在案,而聲請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台灣氯化工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 │9,700元         │94年11月10日  │ZW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仁武│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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