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52號
- 聲請人
- 總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總來發企業有限公司因附表所示支票
於民國94年12月初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2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2 月23日臺灣新聞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132 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5年2 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
新聞報,至95年8 月23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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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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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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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總來發企業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8,280元 │95年1月15日 │UB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七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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