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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52號

聲請人
總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總來發企業有限公司因附表所示支票
    於民國94年12月初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2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2 月23日臺灣新聞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132 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5年2 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
    新聞報,至95年8 月23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總來發企業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8,280元         │95年1月15日   │UB0000000   │      │
│    │限公司      │行七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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