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29號聲 請 人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紀芸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2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宇環保工程│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 │86,100元 │94年12月14日 │K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