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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代昌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 8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2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金祥機電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125,736元 │94年3月2日 │0000000 │ ││ │有限公司 │行七賢分行│ │ │ │ │ │├──┼──────┼─────┼──────┼────────┼───────┼──────┼───┤│002 │明昱企業社 │高雄銀行大│500246 │42,116元 │94年2月28日 │0000000 │ ││ │ │昌簡易型分│ │ │ │ │ ││ │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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