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金聖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金聖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5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雯琪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8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 │ 1 │鑫型精密工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38,640元 │94年12月31日 │P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楠梓分行│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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