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金聖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金聖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5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雯琪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8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 │ 1 │鑫型精密工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38,640元 │94年12月31日 │P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楠梓分行│5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