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72號
- 聲請人
- 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春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7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586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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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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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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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山育樂股份│華僑商業銀│2861 │47,250元 │95年3月26日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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