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79號
- 聲請人
- 家皇企業行即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被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8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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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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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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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奕維工程有限│陽信商業銀│1484-1 │75,000元 │95年5月30日 │KS0000000 │ │
│ │公司 │行前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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