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79號聲 請 人 家皇企業行即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8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陸艷娣 ┌──────────────────────────────────────────────────┐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8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奕維工程有限│陽信商業銀│1484-1 │75,000元 │95年5月30日 │KS0000000 │ │ │ │公司 │行前鎮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