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46號
- 聲請人
- 鑫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8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95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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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 帳 號 │ 面額(新台幣元)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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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盈興業│萬泰商業│00000000│5,250 │95.4.30 │AL0000000 │
│有限公司│銀行北高│9 │ │ │ │
│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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